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终17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永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兴发路9号。
法定代表人:焦臣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科,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丰收南路五里转盘南侧。
法定代表人:葛文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杰,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祥,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开荣,男,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审第三人:沈阳润恒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大兴街道沙岗子村。
法定代表人:汪学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科,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泰安大汶口石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科,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永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开荣、沈阳润恒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1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兴化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1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兴化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京永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86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卫平
审 判 员 缪翠玲
审 判 员 顾春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田 扬
书 记 员 叶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