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永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东旭电缆有限公司、南京永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261号
申请人:江苏东旭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4091522Y。
法定代表人:储俊彪,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永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兴发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4538618XC。
申请人江苏东旭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永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腾公司)价值39.8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宜兴市氿氿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旭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永腾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39.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永腾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2510元,由东旭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旻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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