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1147号
原告:江苏东旭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4091522Y。
法定代表人:储俊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红兵,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永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兴发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4538618XC。
法定代表人:焦臣凤。
原告江苏东旭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公司)与被告南京永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东旭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东旭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旭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40元,由江苏东旭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叶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