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永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105执14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宁夏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
被执行人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南京永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南京永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间2020年6月8日,执行标的为2100000元,已履行600000元,执行费23400元(未缴纳)。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银川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宁0105执14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晓辉
审判员  高俊梅
审判员  谢 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广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