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永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王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永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191民初777号
原告:南京王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自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锐,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燕,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永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焦臣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王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永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王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王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雨青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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