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永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永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105执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永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计某,宁夏鼎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银川润恒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
申请执行人南京永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润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70346969.80元,执行费23774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于2022年3月15日对被执行人名下七宗土地的权属进行了轮候冻结,分别是:1.土地产权证号:银国用(2014)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面积243906平方米(365.8亩),地类用途为批发零售用地;2.土地产权证号:银国用(2015)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面积57230.97平方米(85.8亩),地类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3.土地产权证号:银国用(2014)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64102.61平方米(246.15亩),地类用途为批发零售用地;4.土地产权证号:银国用(2013)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70215.18平方米(255亩),地类用途为批发零售用地;5.土地产权证号:银国用(2013)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面积55118.11平方米(83亩),地类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6.土地产权证号:银国用(2013)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75535.42平方米(263.2亩),地类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7.土地产权证号:银国用(2015)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7859.2平方米(26.8亩),地类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冻结期限为三年,因均为轮候查封,现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现查明,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俊梅
审判员  杨晓辉
审判员  谢 旭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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