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永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易淑祥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2349号 原告:***,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两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淑祥,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南京永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兴发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易淑祥、南京永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防水工程款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保全费、评估费、公证费等暂定4000000元(具体金额以评估为准);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原、被告建立防水工程劳务分包关系,被告将其承建的淮安市清江浦区御园一期、二期项目防水工程分包给原告,包工包料。双方口头约定1.5厚自粘单层防水卷材86.67元/平方,沥青防水卷材59.58元/平方,单组份聚氨酯防水涂料30.67元/平方。合同订立后,原告即组织人员进入一期三标现场进行防水施工,采用1.5厚自粘单层防水卷材,沥青防水卷材,单组份聚氨酯防水涂料。2017年10月原告对该项目二期三标防水工程,二期四防水、支护工程同时进行施工。按照被告要求,原告在二期三标采用1.5厚自粘双层防水卷材,双组份聚氨酯防水涂料;二期四标采用3.0厚自粘单层防水卷材,1.2厚耐根穿刺自粘防水卷材。2019年10月,工程完工。一期三标防水工程及二期四标支护工程款项已结清。2021年1月双方就二期三标,四标防水工程量及材料进行确认,二期三标双层防水卷材27574平方(13787平方*2层),双组份聚氨酯防水涂料15205平方;二期四标3.0厚自粘单层防水卷材67881平方,1.2厚耐根穿刺自粘防水卷材28204.6平方。后双方就工程款项结算无果,被告单方降低工程单价,截止2021年2月被告仅支付7460401元工程款,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等规定具状诉讼,望判如所请。 经审查,原告提供了御园一期三标段结算单、单方制作的《增加工程结算单》、二期三标段防水卷材、防水涂料结算的excel表截图、项目付款清单、公证书的封皮页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口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主张二期三标、四标防水工程的工程款,其应当提供与被告协商订立合同的初步证据类如相关聊天记录及聊天对象身份证明以及项目付款清单对应的银行流水凭证、公证书内容等证明其与被告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初步证据;但原告并未提供上述证据,故本院依法驳回起诉。原告可待补充初步证据后,再行诉讼。另,原告再行诉讼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注意厘清原告的合同相对主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23元,若原告交纳,则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