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0)桂0304执保156号
本院在保全申请人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桂林阳光壹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304民初11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
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解除对被申请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北京银行,账号:20000016793800014679013)的冻结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0)桂0304民初11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规定的解除保全事项保全完毕。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