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304执保198号
本院在解除保全申请人桂林市永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304民初1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本院采取了相应解除保全措施。现将财产解除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解除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账户95000元的冻结。(详见财产控制反馈信息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304民初1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规定的解除保全事项解除完毕。
审判员 陆凯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