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27执10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东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宁汉普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六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东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汉普铁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127民初120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1174604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174604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被另案保全冻结,其名下的房地产和机械设备等其他财产也被另案查封,并且已抵押给他人,本案无法处置。另,根据被执行人的申报,本院经核实被执行人没有实际的到期债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说明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
终结横县人民法院(2017)桂0127民初1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其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黄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