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尔赛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民特374号
申请人:北京发尔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汉威国际广场四区3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张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明均,北京淘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骥,北京淘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 北京东和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一条2号骏马国际酒店写字楼9层。
法定代表人:金乃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宾,北京市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北京发尔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东和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9年8月22日经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北京东和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北京发尔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共计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一日前偿还人民币75万元;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偿还人民币75万元);
二、如北京东和盛达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任何一笔付款义务,则北京发尔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北京东和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加付利息损失(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23.75%的标准计算,自逾期之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调解费9150元,由北京东和盛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由北京发尔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垫付(已交纳),北京东和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一日前给付北京发尔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北京发尔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东和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于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经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2019)京促调字第191312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吕慧敏
二○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钟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