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82民初9893号
原告:北京发尔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3号楼8层10、11、12室。
法定代表人:张扬。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民、郑颜萍,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宏迪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系被告公司员工。
第三人: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义乌工业园区阳光大道N8号。
法定代表人:方志明。
原告北京发尔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银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发尔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民,被告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发尔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8月8日,被告将其承建的浙江欧意电器有限公司(二期)厂房一、厂房二消防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并签订了《消防工程分包合同》。嗣后,原告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并于2016年12月23日完工。2019年4月1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53万元,被告以第三人未付款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至今被告仍未支付工程款。现要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5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2019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计算至2019年5月5日止为8670元,共计1538670元)。
被告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双方在合同上结算款是正确的,我们的确没有支付结算款。但是我们是按合同约定来支付的,按照合同约定我们是按照业主支付给我们的工程款,按同比例支付给原告的,如果经我方同意业主也可以直接支付给原告。按照审计报告,被告与第三人的总工程款是8214万余元。到目前为止,我们收到第三人的工程款是6070万元,原被告之间的工程款是643万元,我们已经支付了490万元,我们是按合同履行,并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第三人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8日,北京发尔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乙方)与被告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消防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甲方承建的浙江欧意电器有限公司(二期)厂房一、厂房二消防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合同价款以乙方提交的结算报告经甲方及业主审计后确定的该部分项结算价为准,乙方向甲方交纳该项目结算审定价款总额19.5%(包括税金及管理费);甲方应按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确定的付款方式同步支付给乙方,付款按业主付出工程款的同比率付给乙方经甲方同意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向乙方支付本工程款,但必须有甲方签字盖章认可后才能支付(付款基数按预决算同比例支付);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9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工程项目结算单一份,载明:该项目完成日期为2016年12月23日,合同总价9534592元,扣除所有费用后总金额6549405.36元,已付总工程款为490万元,未付工程款为1649405.36元。在结算单下方双方确认:截止2019年4月1日经双方友好协商,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二期厂房一、厂房二消防安装工程项目结算后剩余壹佰伍拾叁万元整(¥1530000元)尚未支付。后因被告与第三人对工程款有纠纷,被告以第三人未足额支付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
另查明,2014年浙江欧意电器有限公司(发包人)与被告(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第三人将浙江欧意电器有限公司厂房一二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合同价款为12800万元,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待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一次性验收合格,且竣工资料备案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工程款的30%,合计叁仟捌佰万元;房产证办理好后二个月内支付合同工程款的20%,合计贰仟陆佰万元;工程结算报建设单位核实并经审价机构审核后付至工程款95%,合计伍仟柒佰陆拾万元;其余5%(合计陆佰肆拾万元)留作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五年),保修期持续2年或规定的保修期顺延到期日,甲方对工程质量无异议后15天内即与乙方办理保修款结算,支付保修金的50%(同时扣除相应责任款);保修期满5年15天内,支付50%保修金余款(同时扣除相应责任款),保修金不计息,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2015年9月25日,浙江欧意电器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欧意智能厨房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完工后,第三人及被告共同委托义乌市华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欧意电器二期一标厂房一、厂房二工程结算造价进行审核,该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出具义华工审【2019】006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金额为82145756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消防工程分包合同、工程项目结算单一份,被告提供的审计报告一份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153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约定被告应按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确定的付款方式同步支付给原告,另根据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结算报建设单位核实并经审价机构审核后付至工程款95%。据此,在工程审计后被告应支付工程款的数额为(153万+490万)*95%=610.85万元,扣除已支付的490万元,被告还应支付120.85万元。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剩余部分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诉请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信。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发尔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085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从2019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发尔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24元,由原告北京发尔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59元,由被告浙江锦杨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金银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张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