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尔赛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6执331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发尔赛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发尔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汉威国际广场四区3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张扬,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东和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一条2号骏马国际酒店写字楼9层。
法定代表人:金乃高,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发尔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东和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京0106民特37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确定:一、北京东和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北京发尔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共计一百五十万元(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一日前偿还人民币75万元,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偿还人民币75万元;二、如北京东和盛达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任何一笔付款义务,则北京发尔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北京东和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加付利息损失(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23.75%的标准计算,自逾期之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东和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2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东和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东和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已不在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地址经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5月1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京0106执33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婷
二○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罗力宁
书 记 员 顾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