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23630号
原告:山东万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湖屯镇中心街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694442558H。
法定代表人:张立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楠,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泽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经济开发区双河大街18号1幢5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8282511X4。
法定代表人:王立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峰,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发尔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榆树庄1号北京国家数字出版基地A20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226007530。
法定代表人:张扬,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鹏,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万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泽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发尔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万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以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山东万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万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秀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