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6831号
原告:**,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男,195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发尔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榆树庄1号北京国家数学出版基地A20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226007530。
法定代表人:张扬,总经理。
被告:北京房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甲2号院1-3号1至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66908779D。
法定代表人:张伟,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房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发尔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韩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