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605号
原告山东万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694442558H,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湖屯镇中心街0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万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队长,户籍登记地址河北省涿州市,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发尔赛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北京发尔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226007530,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榆树庄1号北京国家数字出版基地A20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泽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8282511X4,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经济开发区双河大街18号1幢5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万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基工程公司)诉被告北京发尔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尔赛科技公司)、北京东泽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泽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万基工程公司在2022年5月10日当庭明确表示不再要求东泽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申请撤回对东泽房地产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原告万基工程公司申请撤回对东泽房地产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万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东泽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