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91民初3227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龙王庙****,身份证号码4129241970********。
委托诉讼代理:金春波,河南两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开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5141783X。
法定代表人:龚涛,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闯,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炜,南阳市功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杜志强,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住南阳市宛城区/div>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经开第十五大街**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19U。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任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开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杜志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文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