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开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91民初3227号之二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1月29日出生,住宛城区。
被申请人:开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5141783X。
法定代表人:龚涛,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7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开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豫1391民初3227号民事裁定书,依据该裁定书及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依法保全了被申请人开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开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招商银行账号为37×××01_60000的存款110637.514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41×××72_1的存款21103.34元,在中国银行账号为25×××25的银行存款353988.17元,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75的银行存款529.84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11月26日止,现被申请人开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41×××72_1的银行账户中转入金额114万元,以该账户已足额保全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公司在招商银行账号为37×××01_60000的银行账户及在中国银行账号为25×××25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开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冻结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第三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开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账号为37×××01_60000的银行账户及在中国银行账号为25×××25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审判员  刘文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