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91民初424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有付,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邙岭路**。
法定代表人:崔彦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华强,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8年8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继清,河南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丽,河南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开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东路美侨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龚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闯,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月,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河南开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074元,减半收取1853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瑞丽
审 判 员 高妙婕
人民陪审员 杨丽菲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