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昆成实业有限公司

辽宁昆成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奥尔创新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7401民初393号
原告:辽宁昆成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17255085815,住所地大洼县田家镇。
法定代理人:王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攻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奥尔创新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99011973K,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甲32号仰源大厦13层131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昆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奥尔创新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宁昆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昆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2元,减半收取2781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