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昆成实业有限公司

辽宁昆成实业有限公司与盘锦辽河油田辽南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7401民初2057号
原告:辽宁昆成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17255085815,住所地大洼县田家镇。
法定代理人:王学,系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辽宁攻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辽河油田辽南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122566555A,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欢喜街。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昆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辽河油田辽南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昆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92元,减半收取5946元,由原告辽宁昆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建峰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