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昆成实业有限公司

辽宁昆成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奥尔创新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7401执1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昆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盘锦市大洼区田家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福林,辽宁攻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奥尔创新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甲32号仰源大厦13层1311室。

法定代表人:武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辽宁昆成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奥尔创新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河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7401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退货款、税款损失、案件受理费共计281890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偿还,本案已执行金额为零。

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奥尔创新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无存款、证券、收益型保险、投资型金融理财产品,无贵重物品,经过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7401执1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晓东

审判员  孙 杰

审判员  赵光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