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7401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昆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盘锦市大洼区田家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福林,辽宁攻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奥尔创新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甲32号仰源大厦13层1311室。
法定代表人:武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辽宁昆成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奥尔创新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河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7401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奥尔创新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奥尔创新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现被执行人北京奥尔创新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车辆、股权、股票等)。
二、上述财产处置额度为286018元及逾期利息。
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光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胡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