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辽油兴通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辽河油田金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辽油兴通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案件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辽7401执保69号
申请人辽宁辽河油田金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辽油兴通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及本院作出的(2021)辽7401财保89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西安辽油兴通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三公司的债权20万元进行冻结,期限为三年,经查无此债权。对被申请人西安辽油兴通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城钻探西部钻井有限公司的债权230万元进行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6月8日起至2024年6月8日止,冻结时查明应收账款余额为2234530.36元。对被申请人西安辽油兴通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白北路支行账户内余额进行限额170万元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8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冻结时查明账户内余额427.44元。对被申请人西安辽油兴通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余额进行限额170万元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8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冻结时查明账户内余额212.75元,实际冻结188.75元。对西安辽油兴通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在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余额进行限额170万元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8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冻结时查明账户内余额3534.46元。因未查询到足额的申请财产,致使申请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案按部分保全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汪晓东
书记员  张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