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辽7401民初899号
原告:辽宁辽河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曙光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1年12月17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西安辽油兴通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海棠花园4号楼1**27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3年10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辽宁辽河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辽油兴通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辽宁辽河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款4145612.2元及利息;2、涉诉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开始,原告承揽了被告的钻井泥浆加工处理业务。2018年双方签订了钻井泥浆处理合同,约定主要内容是对钻井产生的泥浆进行加工处理,合同具体金额以最终乙方完成井口工作量及双方核定后开具发票的金额为准。款项分批据实结算,被告在收到发包方支付的价款后,将应归属于原告的款项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原告。2020年8月,原、被告对2017至2019年施工工作量进行确认并达成协议。协议中约定2019年的工作量待被告与业主挂账确定金额后支付给原告。2020年底,被告已将2019年工作量挂账完毕。原告已按约定将2017年至2019年双方确认的工作量5366712.2元发票全部开据给被告并完成挂账。但被告收到款项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仅向原告支付了1221100元,尚欠4145612.2元一直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不予付款。综上所述,原告承揽了被告的钻井泥浆加工处理业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处理任务,被告理应支付价款,被告不予支付的行为与法相悖。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西安辽油兴通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数额有异议,经双方对账协商的数额为3154676.62元。榆168H井的工作量因为没有确定,所以在本案中不应做处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西安辽油兴通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0日前向原告辽宁辽河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欠款3154676.62元;
如被告未按本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39966元,减半收取19983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辽宁辽河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西安辽油兴通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