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3民终41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西四镇西四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辽油兴通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海棠花园4号楼1**27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辽宁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辽油兴通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381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辽宁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上诉人辽宁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闫 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