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黑0605执19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0月12日出生,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执行人:大庆振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振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庆岗劳人仲字(2022)第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7379.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大庆振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划拨7429.3元(其中包括欠款7379.3元、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大庆市红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庆岗劳人仲字(2022)第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该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全部权利得到实现,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大庆市红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庆岗劳人仲字(2022)第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