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元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橄榄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大元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4384号
原告:杭州橄榄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新城路136号1幢D3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人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大元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恒新街3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树州市余杭区。
被告:***,女,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巴黎、***,浙江杰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杭州橄榄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大元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杭州橄榄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大元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橄榄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橄榄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315元,减半收取35157.50元,由原告杭州橄榄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宣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