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元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大元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224民初1234号
原告:***,女,生于1993年4月28日,汉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住化隆县。
被告:杭州大元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青海销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青海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0年4月4日,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化隆县。
被告:青海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某,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杭州大元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青海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许存霞负担。
审 判 员 袁  铭  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高燕
书 记 员     赵太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