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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余杭民丰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杭州闲恒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13109号
原告:杭州余杭民丰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民丰村。
法定代表人:寿根法,公司董事长。
被告:杭州闲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天目山路289号中博大厦2幢楼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沈丽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民丰股份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杭州闲恒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余杭民丰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7年9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余杭民丰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余杭民丰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杭州余杭民丰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浩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