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303执359-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26日,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13日,住甘肃省徽县。
被执行人徽县金瑞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0194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与***、徽县金瑞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案件实际执行情况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徽县金瑞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甘肃省徽县城关镇东关金瑞大厦3-9层【徽县房权证徽房字第(2009)6433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虎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段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