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1227民初49号
原告高占雄,男,汉族。
被告任文全,男,汉族。
被告徽县金瑞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负责人李振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占雄诉被告任文全、徽县金瑞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占雄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处理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占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艳群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