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136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中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道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湛某,男,201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理人:***,女,系其母亲。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雄,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揭阳市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东山黄岐山大道以西建阳路以北中阳大厦第十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7578755624。
法定代表人:林双波。
上诉人佛山市中萃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湛某及原审被告揭阳市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13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中萃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中萃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佛山市中萃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因上诉人佛山市中萃置业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962元减半收取计3981元。佛山市中萃置业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98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莹
审 判 员 黄春英
审 判 员 禤敏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段啸楠
书 记 员 郭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