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605民初20778号
原告:揭阳市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东山黄岐山大道以西建阳路以北中阳大厦第十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757875562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揭阳市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均已确认电子送达地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情况。被告作为申请人以原告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3日违法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欠发的工资8800元以及2022年1月工资880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7324.24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8800元。
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219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年终奖8800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4262.15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3.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1)2021年年终奖8800元;(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4262.15元。
4.被告的工作情况。被告于2016年2月(具体时间双方无法核实)入职,任职安全主管职务。
5.被告的工资及出勤情况。被告的工资按照月薪方式计算,工资标准为8800元/月,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原告原则上安排被告每周休息1天,但被告实际出勤以工程建设情况而定需要足月上班,
原告在每月月底左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上月的工资,被告收取工资时不需要在工资表中签名确认,原告没有发放工资凭证给被告。被告收到2021年1月至12月期间工资数额分别为:15360元(包括2020年的年终奖金)、4914.29元、9000元、8800元、8800元、8800元、8800元、8800元、8850元、8800元、17600元(11月和12月一起发放)。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2.仲裁裁决书、EMS邮单及查询信息;3.上班通知书、2022年1月份管理人员考勤表。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1.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收入交易明细;2.中萃广场项目照片、中萃广场项目微信群组截图、***工作证;3.揭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4.***与原告的资料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向原告的资料员***发送的2022年1月份管理人员考勤表、***与原告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5.上班通知书。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年终奖的问题。被告主张原告支付2021年年底1个月工资的年终奖8800元。原告陈述双方之间并未约定13薪制度,虽然银行流水中备注的年终奖补贴确实属于年终奖,但年终奖发放条件应结合公司当年经营状况、员工工作量、工作表现而定,不是固定薪金。2021年整年,中萃广场项目因为涉及违规销售问题,一方面是被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另一方面因为销售问题在南海法院有过百起案件,导致原告在2021年整年都没有给中萃广场服务,被告是原告派到项目地的现场管理人员,实际上只是人在现场,工作量以及工作强度较往年是大幅下降。本院认为,首先,虽然根据被告的银行流水,2018年开始年初有备注“年底工资结算、“年终补贴”、“年终奖金”等的进账,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就年终奖发放事宜与原告有进行约定。其次,年终奖的发放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量、经营绩效等自主决定。本案中,双方均确认被告工作的项目于2021年下半年陆续停工,可见2021年被告工作的项目经营不善,原告对是否发放年终奖以及年终奖如何发放有自主决定权,属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体现,现原告主张无需支付2021年年底一个月工资年终奖880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被告陈述2022年1月起,因项目工程负责人工作调动,原告故意不安排工作给被告,胁迫被告离职。被告于2022年3月18日申请劳动仲裁。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与原告项目现场负责人***(微信昵称***)的微信聊天记录,2022年1月10日,被告称:魏总,马上也快放假了,我们这里是这么安排的,你落实一下,明年不用来了,就终止和(合)同,给怎么算怎么算好,不要我回去了,明年又通知不用来了,我放假是要算工资的。***:好的。2022年1月29日,被告:魏总问了没有,我们工资现在什么情况…。***:晚点联系。2022年3月7日,被告:魏总谈好了没有。2022年2月21日,原告员工***(微信号×××90)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通知》,内容大致为佛山市中萃置业有限公司通知原告在中萃广场项目的现场负责人***以及组织项目管理人员***等人于2022年2月23日复工。被告确认收到上述通知,并回复:…1.去年就和我们谈辞退补偿,…一直到今天都没有人出来确定这个事。…。2022年3月14日,被告要求***再发一次通知函,被告:我们今年1月的工资还没发呢?现在逼我们走,什么时候发工资?***:现在还没说什么时候发。可见,在被告确认其最后正常工作日为2022年1月22日之后,原、被告双方仍然有就补偿、工资发放等问题进行沟通,且在2022年2月21日原告有向被告发送返岗通知,而被告认为因原告没有安排工作,且过年前原告以其行动胁迫被告离职,故没有返回上班。可见,双方在此期间并未明确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被告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1月23日因原告胁迫被告离职而解除并要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揭阳市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需支付2021年年终奖8800元予***;
二、揭阳市锦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4262.15元予***。
本案受理费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