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6432号
申请人:***,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二座3401至3404、3408至3414、3501至3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
负责人:郝瑞林。
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中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193747118N。
法定代表人:罗庆礼。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613101.5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3101.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健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贵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