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802民初4240号之一
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基工业城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65734276T。
法定代表人:董卫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敏玲,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中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193747118N。
法定代表人:罗庆礼。
被告:何炳权,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何炳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60元,减半收取计4680元,财产保全费3300元,合共7980元,由原告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娅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