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特763号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罗庆礼。
委托代理人:潘文波,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叶翠颜,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8年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劳人仲案字[2021]1166号仲裁裁决,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第一建筑公司诉称:双方签订的入职表及员工须知的内容已包含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等,就是一份短期的劳动合同书,但却被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对该证据不予认定,该裁决依法应予撤销。
***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第一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入职表》和《员工须知》作为证据,拟证明双方已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书。
***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对于第一建筑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将结合案情在后文予以论述。
本院查明,***就其与第一建筑公司因经济补偿金等争议一案向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一、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424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该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该项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项裁决有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即申请人第一建筑公司需要举证证明仲裁裁决存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才符合撤销终局裁决的条件。故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除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外,一般只对仲裁裁决的程序事项进行审查,而对仲裁裁决有关事实认定等方面的问题不予审查。本案中,第一建筑公司提交了《入职表》和《员工须知》主张其与***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而仲裁委员会却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予认定。经审查,仲裁裁决已认定第一建筑公司提交的《入职表》和《员工须知》不完全具备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情形,第一建筑公司以《入职表》和《员工须知》主张其与***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属于对事实方面的异议,而事实方面的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的范围,本院对第一建筑公司提出该项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第一建筑公司申请撤销三劳人仲案字[2021]1166号仲裁裁决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三劳人仲案字[2021]116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珂珂
审 判 员 陈星星
审 判 员 禤敏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彭振宇
书 记 员 李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