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802民初2611号之二
原告:清远市日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东34#区5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鸿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8年1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
原告清远市日坤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后,原告清远市日坤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日坤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远市日坤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5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425元,由原告清远市日坤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