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3民终1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1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8年7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4年9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韶山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36394532L。
法定代表人:***,系吉安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会泽驰恒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金钟镇北环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67972410541。
法定代表人:***,系会泽驰恒建筑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安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会泽驰恒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会泽县人民法院(2017)云0326民初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称上诉人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特申请撤回上诉,请给予批准。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予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宁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