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204民初20号
原告:北京培康佳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38号十层1016-10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3435146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永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门户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47898564701。
法定代表人:肖润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培康佳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永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培康佳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培康佳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培康佳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3元,由原告北京培康佳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计野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