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永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永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执4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永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门户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肖润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明军,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一街北一巷。
法定代表人:李长根,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永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8865.28元,执行费783元。本案未执行回案款。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2.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信息、网络资金、车辆信息、证券信息、保险信息、税务信息、工商信息、民政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本院均已冻结,账户内没有存款,此外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理财型保险等财产信息;
4.前往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均已查封,但因轮候过多无法处置,查封截止日期2025年4月27日;
5.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前往被执行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所在社区进行走访,社区答复被执行人已不在该社区办公;
6.本院已依申请人书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对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邮寄告知申请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凤
审判员 王  在  江
审判员 阿布都克依木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赵  玉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