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民初1309号
原告:陕西海耐森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15136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码:341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疆永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70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海耐森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永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陕西海耐森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海耐森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海耐森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93元,减半收取11346.50元,由原告陕西海耐森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郝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