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永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永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2民终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永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炎***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 原审第三人:大庆红色草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疆永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升能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大庆红色草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20)新0204民初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一审中仅将永升能源公司列为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责任,并未将大庆红色草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亦未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一审判决判令大庆红色草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超出了***的诉讼请求范围;再者,连带责任应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本案案由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任何相关约定连带责任的证据,一审判决亦对大庆红色草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任何分析,根据现查明情况该项认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20)新0204民初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永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8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吕      平 审判员 严      曦 审判员 巴哈***买提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智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