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梅录建筑工程公司

吴川市梅录建筑工程公司、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北京北方诺信科技有限公司、大同市矿区晶巨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兴创腾辉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2民终19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川市梅录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道长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33号华建大厦A栋1701**。 法定代表人:宁河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北方诺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0号西院67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矿区晶巨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矿区和居大厦A座商铺房1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兴创腾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208国道**西北7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吴川市梅录建筑工程公司、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北方诺信科技有限公司、大同市矿区晶巨锋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兴创腾辉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2022)晋0214民初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吴川市梅录建筑工程公司、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吴川市梅录建筑工程公司、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琴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