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3民初4521号
原告:温州青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新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ARAKW3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33号华建大厦A栋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855323。
法定代表人:宁河生。
被告:吴川市梅录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吴川市***道长寿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617780115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温州市龙湾瑶溪应光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3MA287MBM6L。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男,汉族,1971年1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135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温州青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吴川市梅录建筑工程公司、温州市龙湾瑶溪应光五金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温州青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温州青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金丛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