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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德州永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8306号 原告:山东**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德州永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目效,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永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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