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湛江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01民初6052号
原告: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国道路。
法定代表人:王小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蕾蕾,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百姓东村**。
法定代表人:关瑞坚,董事长。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荔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瑞华,董事长。
原告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湛江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湛江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信息,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9.2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任兰祥
二 ○ 二 ○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谢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