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湛江盛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湛江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811执恢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湛江盛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工业园金康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欧永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艳,广东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湛江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百姓东路473号。
法定代表人:关瑞坚,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湛江盛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湛中法民三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给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255595.3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和在湛江市辖区内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丰峰
审 判 员  唐朝雄
人民陪审员  郭 海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余巨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