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801民初4795号
原告: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国道路。
法定代表人:李贵堂,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湛江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百姓东村473号。
法定代表人:关瑞坚,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荔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瑞华,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湛江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湛江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80.41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 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恒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