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湛江永联房地产有限公司、湛江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802执恢2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湛江永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海滨七路3号建设大厦A幢。
法定代表人:翟少艾。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园,广东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湛江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百姓东村473号。
法定代表人:关瑞坚。
申请执行人湛江永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回转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粤高法审监执监四第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撤销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湛中法民二执复字第1号民事裁定,维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2)赤法民二执异字第1号民事裁定及(2012)赤法执加字第2号民事裁定。根据本院上述裁定,即是驳回湛江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追加湛江永联房地产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据被撤销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湛中法民二执复字第1号民事裁定,扣划了申请执行人银行存款7574000元。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回转执行标的为7574000元。本案关联执行案件为(2015)湛赤法执字第563号、(2016)粤0802执恢71号。
因被执行人湛江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6月0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湛江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0)粤08民终190号民事判决书享有对申请执行人湛江永联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债权为7231347.79元(计至2021年7月27日),执行案号为本院(2021)粤0802执1621号。2021年8月10日,本院裁定申请执行人湛江永联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湛江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负上述案件7231347.79元到期债务,抵销本案被执行人所负申请执行人的到期债务7574000元中的7231347.79元到期债务。
2.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以下不动产:
(1)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18号岭南办公综合楼九至十五层办公室【证号:湛江CQ0100004621】。
(2)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18号岭南办公综合楼一层霞山区政府值班室【证号:湛江CQ0100004624】.
(3)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18号岭南办公综合楼地下室停车位及通道【证号:湛江CQ0100004620】。
(4)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18号岭南办公综合楼二层西面商城【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9】。
(5)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18号岭南办公综合楼【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9】。
(6)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18号岭南办公综合楼三至八层西面办公室【证号:湛江CQ0100004623】。
(7)湛江市霞山解放西路18号土地【证号:湛国用(2006)第1××3号】。
第(1)至(6)项不动产均由其他法院首次查封,本院均予以轮候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第(7)项不动产本院已查封(2024年11月29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因该不动产为土地,本案查封前该地上建筑物已被其他法院首次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之规定,本院该查封无处置权。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7231347.79元抵销本案的本金。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802执恢2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莫凯程
审 判 员 喻 狄
审 判 员 邓胜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玮玥
书 记 员 梁 华